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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人換匯,說起來好像方便快捷,微信里面有很多這樣的人,偶爾在朋友圈吼一下,澳幣換人民幣,或者人民幣換澳幣,先不說這里面充斥了很多欺詐,從法律角度來說,私人換匯已經涉及了洗錢的范疇。
為了打擊非法洗錢,今年的1月3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《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、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對私人換匯進行了嚴格的法律說明,并且公布了量刑標準。

自2019年2月1日起:
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;
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。
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,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,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“情節嚴重”:
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;
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。
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,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,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,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“情節特別嚴重”。
從這一點可以看出,中國希望打擊的最主要還是地下錢莊,因為經過他們手頭流入海外的資金巨大。
但是私人換匯同樣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環節,微信換匯嚴格定義屬于洗錢的一種方式,因為無法確認交易錢款的實際來源。比如說在英國讀研的中國留學生小莉就因為幫助了朋友換匯,最終被警方逮捕。這一事件也得到了中國僑網的曝光:
近年來,政府一直在嚴查資金外逃的事件,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:
以下內容來自中國外匯管理局官網:
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分局、外匯管理部,深圳、大連、青島、廈門、寧波市分局;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:
為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管理,遏制個人以分拆等方式規避限額監管,規范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行為,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
一、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。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:
(一)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同日、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5個以上(含,下同)不同個人,收款人分別結匯。
(二)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、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后,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。
(三)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、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結匯后,將人民幣資金存入或匯入同一個人或機構的人民幣賬戶。
(四)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(含)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;或者5個以上個人同一日內,共同在同一銀行網點,每人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結匯。
(五)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,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結匯;或者同一個人的5個以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后,將所購外匯劃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賬戶。
(六)其他通過多人次、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。
二、銀行發現個人結售匯行為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特征之一的,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:
(一)對于個人分拆結售匯特征明顯、銀行能夠確認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,應不予辦理。
(二)個人結售匯行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,但銀行無法直接確認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,經常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核原則,要求個人提交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后辦理;個人無法提供的,銀行應不予辦理。資本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處理。
(三)銀行在事后核查中發現個人涉嫌分拆結售匯的,應注意收集相關線索,避免同一個人再次辦理分拆業務,同時于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(以下簡稱“外匯局”)報告。
三、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,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:
(一)本年度未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,當日外幣現鈔結匯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(含)的,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;當日累計金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,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、本人經海關簽章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》(以下簡稱“海關進境申報單”)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。
(二)本年度已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,經常項目項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、本人海關進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以及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(匯發20071號)第二章規定的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;資本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、本人海關進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并按照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辦理。
四、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,購匯資金來源應限于人民幣現鈔、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人民幣賬戶和銀行卡內資金。
五、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機構比照銀行,適用本通知規定。
六、銀行、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機構和個人應嚴格遵守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(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)、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以及本通知規定。違反本通知規定的,由外匯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》(2008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)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。
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、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,應立即轉發轄內支局、城市商業銀行、農村商業銀行、外資銀行、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機構;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。執行中如遇問題,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。
各種案例證實,國家對外匯監管力度日漸嚴格,在CRS正式運行以后,洗錢和各種違法避稅的手段都無處遁形。
換匯,請通過正規途徑,否則,就算大家規避了騙子,也可能會被法律嚴懲。





